施工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内蒙古监理公司设计监理是设计阶段设计项目的监理,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满足业主要求;施工监理是施工阶段施工项目的监理,主要目的是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满足业主要求。
二.监理责任的定义
1.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监理单位本身有下列不规范行为:(1)越级单位资质承包工程;(2)转让监理业务;(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4)与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5)建设工程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工程的;(七)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八)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配件与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施工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监理单位的处罚界限已经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将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
2.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义务,对方不合格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本条款可以明确,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因过错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控制中应承担责任
工程施工质量由施工企业直接负责。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依据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监理,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失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并分析具体问题:
(1)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律依照有关法律法律法律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程序和职责,设计文件履行了监理合同的相关义务,由于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质量等因素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优良,实际质量等级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2)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履行义务和职责或者规定的监理程序,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造成质量问题,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监理报酬总额(税金除外)。
(3)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努力工作”,由于其工作能力.水平不足或实践经验不足,未发现问题,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4)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如果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合要求并寻求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法规)。如果上述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应对施工进度控制负责
(一)因《建设监理规范》第5.6条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总监有责任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季.每月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单位批准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施工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遗漏工程造成工期延误的,监理单位除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外,还承担审批责任。
(2)根据《规范》第五.6.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监理单位工程师未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或者发现实际进度拖延计划进度,未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按时完成进度计划,监理单位承担检查责任。
(3)根据《规范》第五.6.第四条规定的相应内容,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中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合理防止建设单位因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5.内蒙古监理公司电话工程监理在投资控制中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或者验收。这是法律、法规对总监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也说明建设单位应当授权监理单位对实施监理的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监理单位不承担投资控制责任。建设单位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投资控制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变更工程.测量和签证控制不严格,有过错,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工程款的签证是董事的权利和义务。董事未履行义务或者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个人应当承担责任。
6.工程监理因设计文件错误未及时处理应承担的责任
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错误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因为设计文件是设计单位的“产品”设计文件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直接承担的责任.主要责任。若设计文件明显违反工程施工标准,如“强制性条文”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者设计单位图纸中的标高.在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未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或修改,表明监理人员未认真工作,或未遵守有关施工法规.标准是基于监理的实施。可以说,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由于《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施工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施工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有限,因为在设计文件实施前,必须经过图纸审查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图纸审查等程序。
7.施工安全工程监理责任
《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遵守法律法规.监督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督责任。综上所述,第十四条包括监理单位的内容和要求。一是审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三是依法查处;.法规.监理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乍一看,文字不多,理解不难,仔细研究,内容多,责任重大。
8.监理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经济赔偿的,直接责任人也应当受到处罚。内蒙古监理公司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直接责任人员的调查。法定代表人.总监.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责任,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监理责任的内容非常复杂,无论责任类型如何.必须从理论上明确阐述责任主体或责任适用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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